| 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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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09 14:53 文章来源:彬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陕西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陕商发2006第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品,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
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向其他经营者(含内部调拨、集团购货)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应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受货方也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四、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国家商务部提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五、严禁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以及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商品。
六、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七、酒类商品经营者在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八、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九、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是全县酒类流通的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酒类商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县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药监局、物价局、广电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全县酒类商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2009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要在县电视台公布酒类流通企业、个体户登记备案有关事项。届时,凡在全县境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应及时到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十一、从2009年8月1日起,对于违反酒类经营备案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由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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