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彬县商务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彬县商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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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4 18:57 文章来源:彬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公司:
《彬县商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局党委各领导,档(二)。
彬县商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务系统的内部监督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和规范化,保证审计效果,明确审计责任,根据有关法规和《彬县商业系统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商务局及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局机关下属各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企业效益发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商务局成立内部审计组,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抽调或聘请熟悉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任成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参与审计的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
第六条 内部审计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参与审计,对审计事项中某些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审计时,遇到和被审单位有利害冲突的应当进行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并应当保守审计单位秘密。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商务系统内部审计实行年审制,如无特殊情况每年10月份例行审计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确定审计范围进行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十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确定具体工作程序以及参与审计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的方式、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完毕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和追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部分费用支出规定
第十五条 局机关干部下基层检查工作一般不必招待,确因误餐需在基层就餐的,每人招待标准不得超过20元;
第十六条 各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四个类别,实行“定额发放,一次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中山公司、药材公司、商贸大厦、彩扩中心通讯费规定为:经理150元,副经理(支部书记)80元,管理人员50元;商贸实业公司、华港公司通讯费规定为:经理120元,副经理(支部书记)60元,管理人员40元;百货建材中心、家电公司、责任公司、姜嫄公司、市场管理中心通讯费规定为:经理100元,副经理(支部书记)50元,管理人员30元;理发社通讯费规定为:经理50元,管理人员20元。
第十七条 各公司交通费支出标准要严格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5‰以内。
第十八条 有经营的企业差旅费要实行定额包干制;无经营行为的企业一般不得报销差旅费,确需报销的,要写明事由,出差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取得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挂钩,结合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企业效益的增减而随之增减。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随意发放岗位津贴,职务补贴等工资以外的补助。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审计结果纳入《商务系统各项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处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不得参与年终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选评,并由商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于审计出的收取租赁费没有出具正式收据,出现不合格条据、未付清单条据且无经办人填字入账的,经查证,确系合理开支的,完善相关凭证后,方可入账,并对公司按照总金额10%,经办人5%的比例进行处罚;对于不合理开支,当事人要限期退还,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责任人提出严重警告,数额过大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业务招待费、交通费超支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严重警告,超出部分对公司按照总金额10%进行处罚,公司年终不得发放奖金,单位和管理人员不得评为先进。
(三)通讯费有超支现象或重报现象的,超支和重报部分予以收回,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公司,按报商务局备案的标准核定,无差旅费支出项目的公司,若有差旅费开支,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违纪支出对待,出差人如数退回所领出差费,并对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
(五)各公司对各种经费没有按照标准提取的,对公司按总金额5%进行经济处罚。
(六)对于帐务混乱,岗位职责不清的公司,要限期整改,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严重警告。
(七)对于租赁费没有足额、及时收到位,职工工资没有按时发放的,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八)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事项由审计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8日印发的《商业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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